研究生院、卓越工程师学院

南京邮电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包括开题、评审和答辩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来华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明确留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的主要环节及要求,形成科学合理的培养质量保证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留学硕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2.5年,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一般为2.53年。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经批准可延长在学年限,延长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条留学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在学年限一般为34年;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经批准可延长在学年限,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有留学研究生招生权限的学科根据本规定,结合所在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科简介、培养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分设置与要求、毕业要求等。

第五条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由专业学院负责组织,学科负责制定,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必须修满15个课程学分,其中学位课至少8学分。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28个课程学分,其中学位课至少16学分。学位课分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非学位课分必修课与选修课。

第七条对入学前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者或参加南京邮电大学留学生汉语免修考试通过者,可以采取免修不免考的方案,平时成绩计满分,期末按卷面实际得分计算。

第八条课程学习与考核:留学研究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为保证正常学习秩序,留学研究生所学课程累计缺课时数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本课程应予以重修,否则不承认其成绩。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录入提交后打印一份成绩报告单,连同一份空白试卷提交给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办公室。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第九条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需要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申请学位成果要求。博士留学研究生应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或者EI检索2篇。各学科可以在培养方案中提出更高要求。

第十条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参照国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进行,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工作与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时进行,由专业学院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学位论文应包括(1)中文封面;(2)英文封面;(3)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4)中文摘要;(5)英文摘要;(6)目录;(7)专用术语注释表(8)正文;(9)参考文献;(10)附录;11)致谢等,并按此顺序排列。详见《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

第十二条撰写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要求和标准详见《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十三条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常规评审方式。硕士留学生的送审论文为一式两份,评审专家必须是具有硕士导师资格的副高职称及以上者,且有一位是校外正高职称专家。博士留学生的论文送审为一式三份,评审专家必须是具有博士导师资格的正高职称及以上者,且有两位是校外正高职称专家。

第十四条留学研究生答辩工作由研究生院统筹,海外教育学院协调组织推进,各相关专业学院具体落实。硕士留学生答辩通过后,由海外教育学院组织相关专业学院将材料提交上报给各专业对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统一上报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博士留学生答辩通过后,由海外教育学院组织材料提交上报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位或五位同行专家组成,委员中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外校专家参加,主席也必须由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老师担任。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详见《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或七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半数以上是外校专家,半数以上是博士生导师。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外校博士生导师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或本学科博士担任。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详见《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留学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列课程,学分达到要求,同时学术成果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可申请学位论文的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制作中文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院组织或提请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学校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进行审议或审核,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由研究生院制作中文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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