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卓越工程师学院

南京邮电大学关于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遴选及管理规定


发布者:研究生部 发布时间:2011-09-10 浏览次数:2790

(校发[201010)

    为了进一步拓宽我校研究生培养渠道,加强学科建设和导师队伍建设,保证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聘任工作的规范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聘请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促进我校与国内外其他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2.有利于促进研究生论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3.有利于满足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

二、申请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与我校合作良好、联系密切,与我校相关学科点有实质性的长期教学和科研合作经历。

    2.有能够反映承担课题经费情况的科研课题批复文件或合同等,并经其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签字签章证明。

    3.能够按照《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导师的各项管理规定。

    4.其他任职条件与校内导师的任职条件相同。

三、校外兼职导师遴选时间及程序

    1.校外兼职导师遴选时间与校内导师的遴选时间一致。

    2.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导师遴选工作开始后,提出设置校外兼职导师岗位的申请报告,报研究生部审核。

    3.原在我校工作的导师,若调离我校后有意向继续在我校担任导师,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请研究生部以及主管校长批准,可在原专业以兼职导师身份指导研究生。

    4.符合聘任要求的申请者在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后,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南京邮电大学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5.随后其他程序同校内导师选聘的程序。

四、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1.校外兼职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不少于三年。

    2.兼职导师一般不能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我校一名导师合作共同指导研究生。

    3.校内导师应根据兼职导师完成指导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分给兼职导师。

    4.对于不能正常继续履行导师岗位职责的校外兼职导师,我校将取消其资格。

    5.校外兼职导师聘任期间,所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取得的各类成果均归南京邮电大学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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